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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章程/关于补充和修改《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章程

 (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协会名称: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YanBian Korean-China Enterpriser Association ,简称:YKCE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延边朝鲜族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和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上,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引领,全心全意服务协会会员,为延边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主管部门

本协会接受延边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址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为延吉市公园路1188号大学城2号楼2单元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及社会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的稳定和完善,协助会员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七条 工作任务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上情下达工作。

2. 了解朝鲜族企业家的需求,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做好下情上达工作。

3. 积极开展会员企业间的交流,组织国内外考察、交流、合作方面的活动。

4.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经营。

5. 积极参政议政,向人大、政协推荐企业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6. 创办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网站和内部刊物,宣传会员企业,交流管理经验,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扩大协会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类别

本协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符合本协会入会条件的个人。团体会员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机构,并经常性组织开展有益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活动及有益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的团体,为本协会的团体分会。团体会员以代表人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形式入会。

第九条 入会条件

凡是在延边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的朝鲜族企业法人代表或CEO,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凡与本协会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和各界知名人士,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特邀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 个人会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 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4. 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力,按时缴纳会费。

5.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团结进取,积极向上。

6. 为本协会的发展和知名度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 企业探访、个别谈话。

3.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 会长办公会议召开入会仪式,给会员颁发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 在本协会的全体会员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3. 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4. 有权通过本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评价等活动,获得有关荣誉称号。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团结协作,共同进取,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 关心本协会的建设,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为本协会的活动提供方便或资助。

5. 向本协会提供个人及企业的有关资料。6.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已缴纳会费不予以退还。会员如有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违犯宪法、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或称理事长)、理事会成员。3. 讨论、决定会长提名的常务副会长(或称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4. 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5.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监事会工作报告。6.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7. 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换届时会员大会按第十五条内容行使全部职权,根据选举委员会安排的召开时间,到会会员不少于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非换届时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上一年度协会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协会工作设想、听取监事会关于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和表彰在本年度对本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等事宜,召开时间为当年12月末。

第十七条 每届会员大会期限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特殊情况没有及时换届时,延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计入三年任期时间内,若延期时间超过6个月,其任期不计入三年任期之内。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会长团成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半数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监事长有权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代理行使其职能,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各项决议。

2. 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进行适当增减或调整。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讨论和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具体运营工作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5. 讨论和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3.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到刑事处罚。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及会长办公会成员任期三年。特殊情况下需要连任时,须经过调研、推荐、理事会审核,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等正常的选举程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会长候选人应是在协会副会长以上或会长团成员中推选。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2. 有权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3.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5. 代表本协会修订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6. 代表协会参加国内外的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权利:1. 主持运营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秘书处(办公室)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4.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5. 提出需要由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确认事项的提案。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成立本协会会长团。该会长团为本协会咨询、顾问机构,其成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会长团由会长(由本协会会长兼任)和副会长组成,其来源为本协会已离任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为延边经济发展或本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人士,相当于本协会的副会长,向本协会提供咨询、顾问等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可聘请在本协会曾经担任过会长、对延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基于本协会发展需要,可聘请专业人士担任本协会顾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并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职权:1. 监督本协会经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召开会员大会时,做关于经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2. 监督协会依法运行情况,并对此提出建议或意见草案。

第三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是担任会员大会选举前期工作的临时机构,选举结束后随之解散。每次换届之前2个月,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现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组成,相关机构办事人员参与。选举委员会提前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拿出下一届副会长以上干部候选人和组织机构的框架方案提交给会长办公会讨论确认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直属分会及团体会员的设立及运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为了团结和扶持未达到入会标准的小微企业及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个人,培养新会员,为本协会的长期运营输送新鲜血液,设立两个直属分会,即延边朝鲜族女企业家协会和延边朝鲜族青年经营者联谊会。

第三十三条 延边朝鲜族女企业家协会和延边朝鲜族青年经营者联谊会为本协会的直属分会,接受本协会的直接领导,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并具有一定的独立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直属分会的会长自当选之日起兼任本协会常务副会长。 直属分会的会长卸任后,自动解除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直属分会的会长由直属分会会长候选领导小组筛选后,在会长办公会议上竞选产生。

1. 直属分会会长候选领导小组职责:为直属分会新会长的产生筛选出正直、热情、有组织能力的优秀的候选人。原则上选出各直属分会新会长候选人3人。

2. 直属分会会长候选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本协会会长; 副组长: 本协会秘书长;成  员: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之中产生。

3.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参选人条件: ① 参选人员是达到本协会入会标准者。 ② 参选人员是女性企业经营者。 ③ 参选人员是3人以上现有会员推荐者。 ④ 参选人员是遵纪守法、并能够严格遵守本协会各种规章制度者。 ⑤ 参选人员是正直、热情并具有奉献精神者。 ⑥ 参选人员是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很好的社会影响力者。

4. 青年经营者联合会会长的参选人条件: ① 参选人员是达到本协会入会标准者。 ② 参选人员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企业经营者。 ③ 参选人员是3人以上现有会员推荐者。 ④ 参选人员是遵纪守法、并能够严格遵守本协会各种规章制度者。 ⑤ 参选人员是正直、热情,并具有奉献精神者。 ⑥ 参选人员是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很好的社会影响力者。

5. 直属分会会长的产生办法:在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上经过竞选演说、竞选答辩及民主投票等流程,选举产生分会新会长。

第三十六条 直属分会会长上任后,要在一个月内组建直属分会的经营团队,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直属分会会长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向本协会提交直属分会的会员登记在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直属分会会费收缴和使用要遵守本协会的 《会费收缴使用制度》 。

第三十九条 直属分会在召开领导班子及以上会议、组织20人以上的活动之前要提前向本协会汇报,本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将派代表参加,必要时进行互动。

第四十条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是本协会的团体分会,为本协会的常务副会长单位。团体分会的会长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的规章制度。团体分会会长加入本协会后即为本协会的常务副会长,具有常务副会长的权利与要履行常务副会长的义务,并按常务副会长的标准缴纳会费。团体分会在经济上完全独立自主。团体分会要对自行开展的各种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对于团体分会自行开展的各种活动,有书面汇报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赞助,并参与互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会费以现金方式交纳。总会会费收缴标准:会长10万元/年;常务副会长2万元/年;副会长1万元/年;副秘书长、副监事长3仟元/年;会长团成员5仟元/年、会员2仟元/年。

2. 捐赠。本协会接受到的捐款、捐赠,归本协会全体会员所有,严谨个人挪作他用。收到捐赠的现金或物品、有价证券等都必须进入财务账,并给予捐赠的单位或个人授予感谢牌或出具证明。本协会会员及直属分会人员未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捐款、捐赠或开展募捐活动。

3. 政府资助。政府的资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资助资金的使用要求使用,要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严禁挪作他用。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平台建设及运营中的服务费用及深度参与会员企业经营管理的服务费用。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禁止使用本协会资产或其他方式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担保及其他类似业务,本协会不得为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协会及其下属的直属分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关于补充和修改《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为了在新形势下重新给本协会定位,以进一步明确本协会的宗旨,规范本协会的行为准则,强化本协会的服务意识,需要制定升级版的章程。我们在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的基础上,经过征求部分会员的意见,结合本协会的管理经验和运营需要,本次会员大会对该章程做出了部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章程第三条《宗旨》的变更

修改前:本协会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引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把服务协会会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朝鲜族企业发展壮大,为延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修改后:本协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和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上,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引领,全心全意服务协会会员,为延边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关于章程第六条《业务范围》的变更

修改前:传达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开展经济合作及交流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家、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修改后: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及社会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的稳定和完善,协助会员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关于章程第八条《会员类别》的变更

修改前:本协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修改后:本协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符合本协会入会条件的个人。团体会员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机构,并经常性组织开展有益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活动及有益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的团体,为本协会的团体分会。团体会员以代表人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形式入会。关于团体会员的概念是本协会第一次提到的概念,关于团体会员的定位、团体会员会长的定位、团体会员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在第四十条中另有说明。

四、关于章程第九条《入会条件》的变更

第九条 增加了第(五)项: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团结进取,积极向上。

五、关于章程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的变更

增加第(二)项:企业探访、个别谈话。

修改了(五)项:修改前:给会员颁发理事牌圾相应职务牌。修改后:会长办公会议召开入会仪式,给会员颁发会员单位牌匾。

六、关于章程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中第(三)项的变更

修改前: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修改后:团结协作,共同进取,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关于章程第五章的增加

新章程中的《第五章 直属分会及团体会员的设立及运营》是原章程中完全没有的内容。其中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是直属分会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对直属分会的定位、直属分会会长的定位、直属分会会长的产生办法、直属分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统一本协会与直属分会的意思,规范对直属分会的统一管理,让直属分会真正发挥向本协会的发展壮大输送新鲜血液的作用。其中第四十条团体分会是一个新的概念,主要是团体会员的定位、团体会员会长的定位、团体会员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成立团体分会的目的是为了抱团取暖,扩大本协会的影响力。

八、关于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的变更

第(一)项《会费》:会长团成员的年会费由1万元降到5仟元。关于会长团的概念也本届领导班子中新产生的概念,为了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推动本协会的持续发展而成立的智囊团。会长团的成员依然是本协会最重要的骨干力量,曾经为本协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因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降低会长团成员的会费。

第(二)项《捐赠》:本项内容明确了接受到的捐款、捐赠的归属,明确了接受到的捐款、捐赠,归本协会全体会员所有,严谨个人挪作他用。

以上是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

2018年12月27日